文档介绍: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镇规划建设逐渐的被我国政府所重视,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改革在不断的进行。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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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
***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编制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注重保护文物、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当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结合村镇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村镇。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其他集镇应当编制建设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期限为10年至20年,建设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集镇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对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村庄应当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至10年。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所在地建制镇或者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对住宅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编制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