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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咸丰县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预算编制改革力度,大力推进依法理财,优化财力配置,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行省级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决定》(鄂政发[2003]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境内有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为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与预算级次同步。
第四条 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按照“上年预算、次年执行、以收定支、全额管理、综合平衡、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收入。一般预算收入由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组成。预算内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国库拨入的资金。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一)预算外资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资金(基金)、附加收入、各种捐赠资金、集资,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管理费和其它资金;(二)经营性收入;(三)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第八条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支出。一般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将所有预算内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首先保障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其次用于机关基本运转需要,再次安排项目支出。
(三)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编定员管理,在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时,以编制部门下达的单位编制数为准,如单位在职实有人数少于编制数,按实有人数核定经费;如实有人数多于编制数,则按编制数核定经费。在机构改革尚未全面完成的情况下,以编制部门核定的实有人数核定经费。
(四)公平合理原则。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单位工作性质、职能、工作量大小、单位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和财力可能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在对准备实施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政策、财力状况,优先安排事业发展最需要的项目。
(五)零基预算原则。取消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实行零基预算。
(六)硬化预算约束原则。单位公用经费开支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具体规定,在核定的总额内,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超支不补。项目支出预算按“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内外明确、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条 定员及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编制部门对各部门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在“公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
在职人员经费定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医疗费。其中:
(一)基本工资
l、机关公务员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保留工资构成;
2、机关工勤人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活工资奖金构成;
3、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活工资奖金构成。
(二)补助工资
由冲销64元后保留津贴、特岗津贴组成。特岗津贴包括:警衔津贴(公安)、教护龄津贴等。
对1998年已取消的各种工资性津补贴,如税征津贴、审计津贴、纪检办案津贴等一律暂不安排预算(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或有县领导批示的,则按文件规定和批示执行)。
(三)医疗费按人员工资总额的3%计提。
本条定额对象指财政全额供养人员。
第十二条 离退休及其他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包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