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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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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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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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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
  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后,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与方法。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呈现多元化,社会上流动人员也随之大量产生,使得我国传统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下文是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全文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三、档案接收
  (一)接收原则
  流动人员申请户籍所在地存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人才机构)负责;申请工作所在地存档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同级公共人才机构负责。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原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各级公共人才机构不得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申请档案接收。
  (二)接收步骤
  
  流动人员以户籍地为由申请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以工作所在地为由申请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证明或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委托他人或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符合规范的委托书、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共人才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核实相关申请材料及存档单位资质。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并说明原因。
  
  对已确认存档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见附件1);对未确认存档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应确认其权限后再发函调档,或将该档案转至当地公共人才机构再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