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颁布实施《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一、颁布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 2005 年 11月 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 2006 年 3月 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总结了我省体改以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吸收了国外、省外的先进做法,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与时俱进, 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操作性。具体而言,《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车辆和驾驶员、道路通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方面增加了切合四川实际的规定;细化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 解决了城市占道临时停车泊位施划、管理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等困扰基层执法的问题。《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我省整体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状况, 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利益,规范、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及其管理者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效能,必将发挥深远而重大的作用。二、制定的主要过程 2004 年 5月 1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将《实施办法》增补为 2004 年立法计划,启动了立法程序。 2004 年 8月至 2005 年 4月,省人大内司委在省内、省外广泛调研基础上,经过十余次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 2005 年 4月和 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了《实施办法(草案)》。进入统审阶段后,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基础上,梳理了法规中争议的焦点和立法工作的重点,再一次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工作。其间,通过省人大网站、四川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实施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共收到信件和传真 74件, 电子邮件 89件,相关媒体也转送了 20位热心读者的意见。同时,还组织召开了 7个立法座谈会。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彭州市人大的同志和成都市旅游客运中心、锦江区法院、交通工程驾校、成都市出租车管理处、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财产保险公司等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分别发表了意见。送三审的《实施办法(修改稿)》在内容、体例上吸收了好的意见,较一、二审草案有了较大改动。 2005 年 11月 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实施办法》。三、《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数易其稿,但始终坚持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把握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需求,体现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畅通"宗旨。二是把握四川的特点、规律,体现地方特色。立足于针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把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本质和内涵,体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重在构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强化源头治理,科学预防事故。四是把握立法的技术要求,体现国家法制统一。体例结构上不搞"大而全",条款力求精简, 着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具体思路为: (一)通过立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授权规定:即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时考虑到我衡的现状,以及在法律有效期内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增长状况,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数额设定了相差 10倍的幅度。通过地方立法,结合四川经济发展水平,突出管理重点,确定我省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控制民警罚款处罚自由裁量权,是"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的现实需要。(二)通过立法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针对整个中国的道路交通环境而制定,在许多内容上较为原则。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细化,可以增强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三)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宽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真正搞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