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章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1)施工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施工机械,具有合格证和完整的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施工机械进场前,应经验收,确认合格。
(2)施工机械操作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实****操作工必须在持证人员指导下操作。小型施工机具操作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监测、指示、仪表、报警、信号等自动装置必须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严禁使用。
(4)电动机械的电气接线必须由电工操作,在露天和潮湿地区使用,应采取防潮保护措施。
(5)施工机械使用前,操作工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械各部完好,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6)机械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更换原机零部件,需要更换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并试验、鉴订,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7)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8)大型移动式机械的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并安装稳固,机身应保持水平。
(9)大型移动式机械运转和作业时,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处,确认周围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指令。
(10)轮式、履带式机械起步前,必须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并鸣笛示警。
(11)电动机械必须在机械附近配备开关箱,且一机一闸。启动前,应检查电气接线,确认完好、无漏电;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确认灵敏、可靠。使用中遇停电,必须关机断电并制动.
(12)机械运行中,严禁操作工和现场人员触摸运转的部件,并保持安全距离。
(13)机械运转中,操作工或驾驶人员严禁离开岗位,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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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熄火、制动,必要时应锁闭操作室或驾驶室。
(14)机械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维修、保养机械必须在断电或熄火、制动和楔紧行走轮后进行。在机械悬空部位下作业时,必须将悬空部位支撑或支垫稳固。
(15)作业后必须断电或熄火、制动、操纵柄置于零位,移动式机械应停置于平坦、坚实、安全的地方,并锁闭驾驶室、操作室。
(16)机械集中停放场所应设专人值守,并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和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7)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装置;在管道、构筑物、沉井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第一节 运输车辆
一、基本要求
(1)启动前应进行重点检查。灯光、喇叭、指示仪表等应齐全完整;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各连接件不得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燃油箱应加锁。
(2)行驶中,应随时观察仪表的指示情况,当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