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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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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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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市劳社社险字[2008]89号
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发[2008]3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市)经办。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员(每年集中缴费期核定身份)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指二级以上)应提供晋中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第六条  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核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七条  参保居民有如下情形时应及时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变更手续
    (一)参保居民户籍迁移至市外、出国或港、澳、台定居、参军、升学(大学),凭相关手续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二)参保居民死亡后,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升学的,由转入学校继续为其按原医保编号办理参保;
    (四)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户籍地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原参保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转移手续后,到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接续手续,居民本人编号不变;
    (五)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携带有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
    (六)参保居民当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筹资标准及缴费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征缴,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九条  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纳明细见下表:
                                               位:  元/年
参保对象
合计
中央补助
省补助
市补助
区(县、市)补助
个人缴纳
普通成年人
240
40
20
30
30
120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40
70
50
60
60
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240
70
50
60
60
0
成年低保对象
240
70
50
50
50
20
普通未成年人
100
40
20
10
10
20
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100
45
25
15
15
0
未成年低保对象
100
45
25
15
15
0
第十条   2008年缴费期为启动之月至年底,缴纳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及以后年度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应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征缴办法由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  逾期不缴费或未全额缴纳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缴费的按新参保对待。
第十三条  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县(区、市)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明细表,填制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区、市)两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