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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村官考试法律基础第五章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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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村官考试法律基础第五章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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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村官考试法律基础第五章民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亲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二、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可以附条件和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到达时生效。

(I)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这是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进行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主行为与从行为:它是以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及其适用范围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它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又叫授权代理。它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上。
(三)代理权的行使及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遵守以下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第四节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不是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