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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员工手册目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三章关于请假、违纪的处理第四章辞职、辞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工作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手册各项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行为, 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 均应依据本制度执行。(二)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包括外派及借调人员。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三条工作时间(一) 本公司实行每周五日工作制, 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为: 上午: 8: 30— 12:00 下午: 1: 30—5: 30 如有变更的情况,以总经办或人力资源部通知的变更时间为准。(二) 特殊岗位人员( 如门卫,司机等) 的工作时间: 1 、门卫,保洁员: 因岗位的特殊性,由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2 、司机: 因该岗位人员工作的机动性, 可不按上述工作时间上下班, 由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3 、食堂: 因岗位的特殊性,由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4 、外派及借调人员: 外派及借调人员在外期间工作时间按其驻外公司或项目部规定执行。第四条员工请假规定(一)病假 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休息的,可请病假。病假分为长期病假和短期病假 2 、短期病假为 1—3 天。 3 、长期病假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4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 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5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视鉴定等级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符合员工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 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后按有关劳动部门规定处理。 6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7 、员工请病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二)事假 1 、员工因私事需处理者可请事假。 2 、一次申请不得超过 5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 3 、事假必须出具事假条,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三) 婚假 1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员工结婚享受带薪婚假。 2 、员工初次结婚可休婚假 3 天; 达到晚婚年龄( 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 ,可休婚假 10 天; 员工离异后再婚者,可休婚假 3 天; 晚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证上的实际结婚日期时是否达到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为准。 3 、男女员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带薪假。(四)丧假 1 、丧假系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死亡时才享受。 2 、丧假给假 3 天。 3 、员工亡故亲属不在本市,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适当的路程假,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五)产假 1 、依据天津市《女职工保护规定》和《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本公司女员工享受产假待遇。 2、公司女员工计划内生育可休产假 98天; 符合晚育年龄( 已婚且怀孕时年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 可在 98 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 30 天或者另外给予一个月基础年薪奖励。 3 、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 15 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 享受难产待遇;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4 、怀孕期间按医院规定做产期检查的,不计为病假。 5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病假论。 6 、公司男员工的配偶生育,可给予陪产护理假一天,妻子属于晚育的,给予 7 天护理假。(六)哺乳假 1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 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 时间, 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七)计划生育假公司员工因节育, 绝育手术, 人工流产等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休假天数: 1 、放环 2 天; 2 、取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