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作者:尹成杰    时间:2013-09-26    查看: 196 次
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六盘水市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维护凤凰山片区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0〕19号文件)、《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六盘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方案所制定的标准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度、层次等因素,结合实际,按本方案执行,也可选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评估的,按评估结果执行,不得再选择本方案。
第二条 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按本方案所制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本着平等、有偿原则实施征收。
第三条 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和构筑物无条件征收;所建房屋分配给个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的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等面积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第四条 对1990年清理“两违”及1997年土地大清查期间,已认定并作罚款处理,尚未完善用地及建房手续的房屋,在被征收人提供罚款凭证自行拆除的前提下,按本方案规定视为持有一证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若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 对2003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本着“尊重历史、让利于民”的原则,经村(居、社区)、街道认定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若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 对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26日期间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认定后,在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前提下,按本方案规定的主体房补偿标准的60%给予拆除误工补助;若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七条 对2010年4月26日以后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可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当事人拆除误工补助;若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照法定程序,由征收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第九条 本方案所指的征收人是指建设项目投资方,被征收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用地需进行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章 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 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用地范围
一、本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
二、本次建设项目施工退让所需范围。
三、本次建设项目安置区用地所需范围。
 
第三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人应将建设项目名称、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在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其人口户籍情况、房屋及其附属物产权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 征收产权、使用权有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需征收房屋勘察记录后进行征收,征用补偿款由所在村(居、社区)委员会代为保管,待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拆除本次征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征收范围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者,由规划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二、拆除未明确使用年限,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