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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q1188830 2016/6/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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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司法解释解读广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2013年9月按语: 2013 年 6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两高”解释)。第一节“两高”解释出台背景第二节“两高”解释主要内容第三节典型案例第四节企业环境管理要求第一节“两高”解释出台背景● 1997 年—《刑法》第 338 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 339 条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 408 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 2006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6 〕 4 号) 。均为结果犯,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实践追究刑罚较少。● 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一是删除了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对象,即“土地、水体、大气”; 二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三是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3 年 6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 12 条,主要规定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了入罪门槛,解决了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将大幅增加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境管理要求“史上最严厉的环保司法解释”“四宗最”: 一是最严厉的追责手段二是最严格的标准适用三是最严重的风险后果四是最严峻的现实挑战第二节“两高”解释主要内容(一)《刑法》第 338 条—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