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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指引.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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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指引.docx.docx

上传人:kisuamd347 2016/6/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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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指引》 2010 年9月 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律师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行为, 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 2006 】 611 号)、《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及《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依法设立的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的分所, 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采取计时收费的,适用本指引。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 可以执行本指引或者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计时收费有关规定, 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分所, 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 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 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 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2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采用计时收费时,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合理、公平竞争等原则。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时, 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 (二)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三)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 (四)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 (六)委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所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七)争议的解决等条款。第二章律师计时收费标准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法律服务( 以下简称诉讼类法律服务) 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第七条所列以外法律服务采用计时收费的, 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的标准和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诉讼类法律服务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来确定具体计时收费的价格,但该价格不能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承办案件的类型; (二) 承办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 以及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三)承办案件是否涉及到异地、国外等。第三章有效工作时间第八条有效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第九条承办法律服务时,下列时间属于有效工作时间: (一) 承办律师应委托人要求进行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二) 承办律师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机构要求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三) 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 向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及要求、解答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与委托人研究交换对委托事项的看法、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等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四)承办律师查阅有关资料、法规、研讨委托事项的时间; 4 (五) 承办律师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第十条承办法律服务时, 因工作需要, 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律师指派的辅助人员的工作时间, 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后, 可以计入有效工作时间。第十一条承办法律服务时, 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 应当按各自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所耗费的时间单独累计计算有效工作时间。第十二条律师有效工作时间的计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