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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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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薇薇安 2021/5/18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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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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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包括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农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措施)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规划保障)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处理设施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申报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推送餐厨垃圾产生者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一条(投放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人。
餐厨垃圾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使用符合市环卫部门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容器,并保持完好密闭和干净整洁;
㈡不得在餐厨垃圾中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