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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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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hxhcwq 2021/5/1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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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1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 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 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市外干部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
  (五)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市人才引进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条、十二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