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16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hxhcwq 2021/5/18 文件大小:1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想知道西安市养犬的相关管理规定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