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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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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doc

上传人:hxhcwq 2021/5/1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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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