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善
基 于与我国《反垄 断法》的协调视角
■叶海琴 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 年颁布施行以来,在实践中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立法时的条件所限,该法本身存在
着一 些明显 的缺憾 ,导致其 实施结果未能完全达到立法时的预期。随着我 国 年《反 垄断法》的 出台,一个以《反不正 当竞争法》和
《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体 系已经建立。至此 ,对我 国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进行修 改与完善 ,使其与《反 垄断法》相协调 已然成为
一 个具有理论和 实践双重意义的时代课题 。
关键词 :反 不正 当竞争法;反 垄断法;冲突 ;协调
一
、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理机关唯一执法主体的地位 ,因而致使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各
《反不正 当竞 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各不相同 ,前者主 政府部门由于职权 范围不清 、分工界限不明导致多头执法现象 ,这
要规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以维护竞争之公平 ,而后者主要 种 问题应 当引 起足 够 的注意 。
规制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以维护竞争之 自由。两法在不同的历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建议
史时段应需而生 ,立法 目的 、背负的立法责任亦各 不相 同。与之相 .厘 清调 整范 围
应 ,两法的法律性质、价值取 向、特点等也就大有不同了。同时由于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反垄 断法》在调整范围的交叉与冲
《反不正 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者都是对市场 中的竞争行为进 突 ,应当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限制竞争性质 的串通投标 、非
行规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转 ,两法功能互补 ,且在某些行 法搭售 、掠夺性定价 、行政垄断、公用企业垄断等内容删除,从而使
为上发生竞合 ,故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