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刑法笔记- 水獭> (总则) 1 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包括修正案);单行刑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附属刑法(包括变通或补充规定)。普通刑法 vs 特殊刑法:后者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事件、特别地域或特别事项。-- 港澳台“刑法”就是中国特别刑法。 Tip :刑法并非预防犯罪的唯一甚至是主要手段。 Tip :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蕴含着刑法的谦抑性、保守性。 Tip :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主要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进而实现最一般人权利的保障。“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Tip :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刑法解释: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学理解释。刑法解释的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体系性与协调性原则; 4. 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的原则。(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刑法解释的主要方法:文理解释/ 扩大解释(不超过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扩大解释不等于类推解释;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不利于被告的有罪类推,允许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但“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仍是对的) / 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 体系解释/ 法意解释/ 目的解释/ 补正解释。解释方法的顺序: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大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目的解释)。举重明轻: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当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从轻处断。举轻明重: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当加重处刑的,则列举轻罪出发规定,比照从重处断。刑法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 实行成文法主义,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常委会制定的成文法律规范,而不是习惯、惯例; 2. 禁止类推;(相对的,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 3. 禁止不定期刑,应确定的刑罚宣告;(相对的,我国刑法实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主义) 4. 禁止事后法。(相对的,只是禁止事后重法溯及既往,我国在时间效力上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 刑法笔记- 水獭> (总则) 2 Tip :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分则中描述具体罪刑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一定要求:即原则上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提倡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 这里的人人平等是指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并不包括立法上的人人平等( . 非法拘禁罪); 2. 该原则不意味着没有必要的差别,只是这种差别是否合理合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 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三种未完成形态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规则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兑累犯的从重处罚原则均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我国采综合性标准:以属地原则为主导,同时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以及普遍管辖原则。 P21 < 属地管辖原则> 1. 针对国内犯,其他几个原则针对国外犯罪; 2. 汽车和国际列车不算,只能按双边协议协商解决; 3. 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适用属地管辖,而是属人管辖或者保护管辖原则; 4. 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择一主义”。行为地包括实施地也包括预备地。共同犯罪部分在我国则全案我国可以管辖。未遂犯的,行为地或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地在我国的, 我国可以管辖; 5. 例外 only 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注意有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属人管辖原则> 1. 国人域外犯; 2.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 其他公民域外犯,一般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 3 年以下的, 可以不追究,但是即使不追求我国还是有管辖权的。< 保护管辖原则> 1. 外国人域外犯; 2. 行为人行为为重罪,根据我国刑法,法定最低刑 3 年以上的; 3. 双方都认定为犯罪; < 刑法笔记- 水獭> (总则) 3 4. 虽然可能经过外国审判,但仍可适用我国刑法,因为我过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在我国有管辖权, 不过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普遍管辖原则> 1. 针对国际犯罪; 2. 只有在前三个管辖原则都不能用的时候才可以适用该原则; 3. 对于国际犯罪解决方式是或起诉或引渡; 4. 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 定罪量刑适用我国的国内刑事法律。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a . 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 b . 刑法溯及力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c . 如果犯罪行为从新发生效前持续到新发生效后,即继续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