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国鼎律顾字第号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聘请方: (以下称聘请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受聘方: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受聘方)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445 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 26楼电话:( 020 ) 83548551 83542661 邮编: 5100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 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第二条:受聘方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聘请方提供关于业务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二)协助审查聘请方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三)协助审查聘请方与国内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四)根据聘请方安排对其职员进行法律培训。(五)参与订立合同的草拟、谈判、见证。(六)应聘请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七)代理参加诉讼、非诉讼交涉、协商、调解、仲裁活动、公司上市、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专项法律业务或代办其他法律事务。第三条:除上述律师业务以外,聘请方其他与法律有关的事务, 受聘方有义务完成聘请方交办的工作,除聘请方另有安排以外,受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条:聘请方委托受聘方办理的法律事务,受聘方应及时向聘请方通报业务进展情况。第五条:第二条中的第(一)、(二)、(三)、(四)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支付法律顾问费外,不再交付费用,但专项项目谈判需另外按非诉讼标准收费。第(五)、(六)、(七)项须另外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标准优惠收取。属于第(五)、(六)项收费项目的业务,如果非专项项目工作量不大, 受聘方酌情不予收费。第六条:聘请方每年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支付。帐户: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东风支行受聘方的帐号: 120902953810201 第七条: 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 聘请方应向法律顾问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印件,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 聘请方应提早通知, 并事前提交必要的材料,( 提交合同、材料的份数与担任聘请方法律顾问的人数相同), 让法律顾问的充分的时间准备。第八条: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经济合同, 不论有无采纳法律顾问的意见,聘请方都应将制作的合同(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印件)在正式签订前及时送给法律顾问审阅。第九条:受聘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受聘方应及时与聘请方协商同意,并另派律师接替。妥善处理好工作交接。第十条:应聘请方要求,法律顾问到异地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交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时,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聘请方负担。第十一条: 如果聘请方认为受聘方在工作上存在过错或过失,或对受聘方工作不满意,应在事情发生后尽快通知受聘方,受聘方接到通知后立刻改正。第十二条:聘请方对受聘方的工作十分不满意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但在投诉之前应将详细情况通报受聘方负责人。第十三条:聘请方可以提出终止本协议,经对方同意后终止协议的,所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但经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