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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10—0002020)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赤峰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城区王府一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400000010993
企业资质证书号:内建房资证字(2006)D105
法定代表人:张洪文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024000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邮编: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李瑞杰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瑞杰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150404198511250742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西街路北
邮政编码:024000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北、兴安街南、新惠路东、天义路西、富兴嘉城东区10-2-02041编号为150404201000014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2008)赤政出让字9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854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商住楼,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8年6月1日至2078年6月1日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富兴嘉城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15040401000027号,施工许可证 15040221005040102。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地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10【幢/座】2【单元/层】 02041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 钢混结构 ,层高为 3米,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1层。
该商品房阳台【封闭】。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每平方米价格为6072元(币种: 人民币) 价款为:。 (计大写:捌拾伍万叁仟柒佰捌拾叁元玖角贰分。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