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长房字〔2009〕112号                  签发人:刘大平
 
关于印发《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ﻫ附件: 《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ﻫ(共印1000份)
附件:
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外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投标人,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投标。
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并指导、监督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查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单位资格、招标文件;对招投标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中标签约企业应当承担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因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发生的必要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统一明确的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发布和专家评审等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栋数、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和权属状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