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田径课选修课教案
第二次课: 田径运动竞赛
一、竞赛规程、竞赛规则及裁判法的定义
(一)竞赛规程:是竞赛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规性。有关竞赛的主要问题用文字形式确定成文,保证竞赛工作规范化。竞赛规程必须以田径规则为依据。
(二)竞赛规则是将运动员、工作人员和运动员对竞赛工作中,特别是比赛中所涉及的问题用文字概括起来,制定成田径竞赛工作的“法规”,指导竞赛。它是人们共同认可而又共同遵守的文件,目的使运动员在平等条件下竞争,保证比赛条件的同等性,比赛结果判决的公正性与准确性、运动成绩计量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从而达到竞赛规范化。
(三)裁判法:裁判员根据规则的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组织运动员进行比赛,判定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行为和结果所采用的方法。
二、田径裁判员的基本素质
16字方针: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互相尊重
,掌握裁判法
三、竞赛规程的内容
、运动会的名称、目的任务、比赛日期和地点、参加单位及组别。
、组别、参赛资格及器材要求
四、竞赛分组的编排
1)按参赛人数、跑道数、赛次、录取方法和裁判员人数进行分组。
2)同一项目,同一单位运动员尽量避免排在同一组。
3)不分道的比赛项目每组人数不应超过跑道数的2倍(基层运动会可例外)。
4)长距离跑分组决赛时,一般把成绩好的集中编在一组。
5)一次性决赛的径赛项目,按成绩优劣分组。
6)全能项目分组时(径赛)每组最好5人或5人以上,但不得少于3人,最后一个径赛项目把前面各单项累积分较多的运动员编在一组。
(P129~134)(自学)
1)蛇形分组法
2)斜线法
3)田赛项目的分组
4)全能项目的分组
5)填写各项径赛分组表
五、竞赛日程的编排
(1)比赛的间隔时间(最短)
200米及200米以下各项为45分钟
200米以上至1000米各项为90分钟
1000米以上各项目不同同一天
全能各单项间休息30分钟(以最后一人结束比赛到下项比赛第一人开始)
(2)尽量不安排项目冲突
(3)尽量照顾兼项之间的时间间隔,及格赛后间隔一天进行正式比赛。
(4)不同组别的同一田赛项目,一般不连续安排在同一单位。
(5)不同组别的同一径赛项目,最好衔接进行。
(6)跨栏项目一般安排各单元的第一项,还可安排在长距离竞走、跑之后进行。
(7)决赛时预计能破纪录的项目,可分配到各个单元。
(8)同一时间不安排、两个田赛长投项目。
(9)竞走、长跑时最好不要安排标枪。
(10)撑竿跳高尽可能安排在上午。
(11)接力赛尽量安排在单元的最后。
(12)精彩的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开、闭幕式后或节假日。
(13)田赛项目注意场地的合理运用。
(14)最后一个单元尽量少安排项目。
(15)尽可能使田赛和径赛同时结束。
(1)列表法
(2)卡片法
(3)编排比赛秩序
六、竞赛规则
:(第124条)
1)包括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运动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3)裁判长应检查有关成绩、处理争议问题。
4)裁判长应对抗议和争议作出裁判
5)有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作出重赛的决定。
6)裁判长应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字。
7)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中各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第125条)
1)径赛和终点设在跑道上的公路项目的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判。
2)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每次成绩、跳高和撑竿跳高中应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高度,比赛时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成功或失败。
(跑和竞走项目)(第126条)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起点,若有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等(第230条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
4)应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第128条)
1)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是运动员的全权支配者。当使用起跑犯规指示器时,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指示器发出的任何音响信号。
2)在发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