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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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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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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90926( 颁布时间) 199909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失效时间) 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 9年9月26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桃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桃河水质与生态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桃河流域的源头、干流、支流、泉域、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贯彻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桃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阳泉市人民政府受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 组织协调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纳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制定本行政区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对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活动。第六条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内桃河流域水污染及治理情况。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桃河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监督、检举和控告一切污染、破坏桃河流域水环境的权利。在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水利、城建、农业、林业、经济综合等主管部门, 应按照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分别制定年度综合整治计划,组织并监督实施。第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领取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排放。经审核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责令其限期治理, 治理期间可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内严格按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第十条建设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应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原有水污染源,须同时治理。第十一条桃河流域的城镇建成区, 应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和逐步减少桃河干流和支流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确需搬迁的, 由排污单位经过技术论证后, 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排污口, 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对不能达到治污要求的, 应提出整改意见, 由使用者在限期内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