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50701( 颁布时间) 20050801( 实施时间)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号( 文号) 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于 200 5年3月30 日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5 年6月 24 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5 年8 月1 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建设持续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 因地制宜, 加强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负责保护; 造成水土流失者负责治理;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者负责赔偿的原则。坚持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鼓励公民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现象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受理。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监督实施。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未设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 其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开发、环保、林业、农业、畜牧水产、铁路、交通、旅游、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 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章预防第六条禁止在 15 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已经在 15 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第七条禁止毁林、毁草原开垦、烧山开荒和在侵蚀沟坡、土质瘠薄、风蚀严重地区开荒。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 应当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第八条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严禁向江河、湖泊、水库、渠系和专门存放地以外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残渣。第九条在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村委会应当指定村民自用取土、取沙场地,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接受监督;对废弃的沙坑、取土坑,应当在次年恢复植被。第十条下列区域,严禁挖沙、采石、取土等作业行为: (一)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地; (二)草原和湿地; (三)沟壑边坡、沟头、江河两岸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带; (四)水库周边地带; (五)堤坝坡脚、公路、林带、灌排渠系两侧区域; (六)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第十一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采伐者应当提交含有水土保持措施内容的采伐方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