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GB)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
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
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 1.0.3 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
分级》GB 3608—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 1.0.4 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 2.0.1 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
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 2.0.2 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
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
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 2.0.3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
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 2.0.4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
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
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 2.0.5 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
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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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GB)
第 2.0.6 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
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
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
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
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 2.0.7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
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
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
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
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 2.0.8 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
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