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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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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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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 修正)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50128( 颁布时间) 20050401( 实施时间) 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 ( 199 7年9月25 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1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 1年9月26 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200 2年1月18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 4年12月 28 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 5年1月20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遗体处理与骨灰安置第三章殡仪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施和丧葬用品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要进行殡葬活动中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 节约丧葬用地, 破除丧葬陋俗, 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工商、公安、卫生、规划、土地、市政、环保、民族( 宗教) 等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遗体处理与骨灰安置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者的遗体, 除国家、省及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均应就地就近火化,严禁土葬。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实行土葬的, 应当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埋葬。严禁乱埋乱葬。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俗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 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鉴定后再行火化。无名尸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通知殡葬管理机构火化。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尽快运送至专门存尸场所,不得随意存放。第八条城区遗体的运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运尸车。运送的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不得污染环境。第九条骨灰可寄存在骨灰堂或者纪念堂内,也可以葬在公共墓地。在公共墓地以外埋葬骨灰的, 必须在指定地点深埋, 不准立碑、留坟头。严禁将骨灰装入棺椁乱埋乱葬。第三章殡仪活动管理第十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提倡文明、节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搭设灵棚、搞吹奏活动, 禁止在殡仪场所以外的公共活动场所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 等丧葬用品。第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禁止使用纸人、纸马、纸牛等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摔丧盆、打灵头幡、沿途抛撒纸钱、压桥头纸等迷信活动。禁止在路口、村头、荒山、林地等殡仪场所以外烧纸。花圈只限在殡仪馆内租用,不得焚烧。第十二条信教群众为办丧事举行的宗教仪式, 必须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或殡仪场所内进行。第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行规范化文明服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不得刁难死者家属。第十四条殡仪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招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殡葬设施和丧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