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编(第九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 远期汇票的期间
第七节 汇票的付款
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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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一)汇票的概念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T19K1)
(二)汇票的特征
1、是典型的票据类型和信用证券
2、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命令
3、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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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分类
1、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
(1)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
(2)商业汇票:由银行以外的其他主体签发的汇票。
a.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付款。
b.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主体承兑、付款。
2、根据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的不同
(1)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2)远期汇票:定期汇票、计期汇票、注期汇票、分期付款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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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收款人记载方式的不同
(1)记名汇票:明确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
(2)无记名汇票:不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或仅记载“来人”或“持票人”等文句。
(3)指示汇票:记载“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收款人。
4、根据汇票当事人是否有人兼任两种或以上身份
(1)一般汇票(正式汇票)
(2)变式汇票(根据当事人兼充的资格)
a.指己汇票(己受汇票):发票人兼受款人
b.对己汇票(己付汇票):发票人兼付款人
c.付受汇票:付款人兼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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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又称汇票的发票或汇票的发行,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T22K1)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T23K1)
2、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T27K2)
3、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4、不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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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案例)
(1)担保承兑;(2)担保付款;
2、对收款人的效力
(1)付款请求权(承兑前仅为期待权)
(2)追索权(附停止条件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权限,即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
(2)付款人承兑后,成为第一债务人,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成为现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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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汇票背书制度
一、背书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特征
(1)背书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2)被背书人具有广泛性
(3)背书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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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的种类
1、转让背书: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1)一般转让背书
:即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由自己签章的背书。
: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的意思、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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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转让背书
T69及例解
T36
:是指背书人在背书中记载不负任何担保责任的背书。
:又称禁转背书,是指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禁止新的背书的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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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转让背书
(1)设质背书:即背书人以在汇票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又称质权背书或质押背书。
(2)委托背书:即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背书,又称委托取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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