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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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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颁布单位) 19901009( 颁布时间) 19901009( 实施时间) 19940530( 失效时间) 穗府[1990]87 号( 文号) 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一九九 0 年十月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废止理由: 随新条例实行而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职责第三章公路和公路设施保护第四章公路用地管理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行政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路政管理) ,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保障公路交通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区)道、镇道及专用公路(以下简称公路)的路政管理。第三条广州市公路局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公路主管部门, 地方公路管理站设置路政管理员,市、县(区) 分级设置路政管理机构, 负责实施公路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市属县(区) 、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工商、交通、城建、规划、国土、水利、环卫、环保等部门, 应按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 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本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 审核利用国道路产进行建设的项目和其他有关事项; 处理重大的违章案件; 复议公路行政纠纷案件, 依法维护路产路权。第六条县(区)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审核辖内的省养公路因建设需要开挖、占用等有关事宜;上路巡查执勤,清理路障, 纠正和查处在辖内公路上乱占、乱倒、乱建、乱挖、乱摆、乱堆等损害公路路产, 妨碍公路交通的违章行为; 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好公路规划预留用地。县(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的公路路政管理员具体负责清理辖内县道、镇道的路障, 纠正乱占、乱倒、乱建、乱挖、乱堆等违章行为; 审查利用辖内地方养护公路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事宜。第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 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着装, 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徵, 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路政巡逻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路政管理”标志灯饰。第三章公路和公路设施保护第八条在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触地行驶和货物漏散损坏或污染公路; (二) 打谷和翻晒粮食及其它杂物, 摆摊贸易, 堆放物料, 倾倒垃圾余泥,排放污水,积肥制坯,放养牲畜,种植农作物; (三) 盗窃、迁移、毁坏和涂改公路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和禁令标志等公路安全设施; (四) 盗取公路沿线储存的养护和修建公路需用的沙、石、土及其他材料; (五)在非指定路段进行检修试刹车; (六) 挖沟引水、挖穴开槽、截水冲路和利用公路桥涵、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七)违章设置停车场; (八)其他损害公路路产的行为。第九条下列行为须按管理权限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同意: (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产、公路规划预留用地修建铁路、机场、水库、电站和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架空和埋设管线或其他建设工程; (二) 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铺有沥青、水泥、沙石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三)砍伐公路两旁的树木; (四) 超过限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