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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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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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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建设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建筑物。确需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 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的相关手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现有建筑物, 是指依法建设或取得的厂房、仓库、附属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本办法所称三产经营活动,是指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经营活动。第四条现有建筑物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权属人应当按以下标准向政府一次性缴纳改变用途土地收益金: (一) 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临时改为经营性三产用途, 独立土地使用权的, 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土地评估确认地价的 % 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共用土地使用权的, 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的 % 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二) 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临时改为经营性三产用途, 独立土地使用权的, 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土地的评估确认地价减去原出让价所得差额的 % 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 共用土地使用权的, 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减去原出让的楼面地价所得差额的 % 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三) 为鼓励市中心城区的工业生产企业“退二进三”, 大力发展三产, 市区二环以内现有建筑物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可按 % 逐年缴纳土地收益金。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建筑物用途: (一) 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大(中) 型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二) 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 或形成员工宿舍、生产和仓储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三合一”现象的; (三) 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 改制企业使用保留划拨土地超过三年期限后未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土地上的建筑物; (五)鉴定为危房、已经公布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 (六)建筑物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七)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消防车道、严重影响防火间距或者车辆、行人通行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由于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需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存入同级政府的财政专户。土地收益金按“收支两条线”办法进行管理。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注册的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许可用途或房屋产权登记用途; 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 要认真核对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 涉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