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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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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pdf

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1/5/20 文件大小:4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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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万方数据
口【案例分析】法律顾问罗厂江苏南通的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处理结果】婚姻和王阿婆年生育儿子李大山;第二次婚姻年和孙阿婆结婚,结婚时孙阿婆有个未成年儿子孙小松,孙小松由李老爹和孙阿婆抚养***;第三次婚姻年和陈阿婆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西,女儿孙红。年,孙小松患病去世。年,李老爹在和陈阿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年该房屋拆迁,李老爹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李老爹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孙西。拢镂鞔罾系购结算了南通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对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拢罾系虿∪ナ馈@罾系募坛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的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荆、西将李大山、陈阿婆、孙红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与孙红的一份录音,证明李老爹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孙西,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法庭上,陈阿婆表示该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财产,自己无房产份额;孙红表示自愿放弃对李老爹的遗产继承;李大山则认为,李老爹赠与孙西房屋有效,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专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规定,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开宗明义说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在李老爹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此外,本案中李大山并未举证证明孙西作为受赠人,存在致使赠与人李老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因此,李大山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荨度嗣穹ㄔ罕ā能与孙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神志不清,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