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试行) 的通知( 民发[2004]1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 各军区联勤部, 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 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 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4 年8月1 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 1-10 级,其中, 1-6 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 植物状态; 2. 极重度智能减退; 3.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4. 重度运动障碍;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 肩、肘、髋、膝关节中 5 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90% , 四肢大关节中 6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 双眼球摘除;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 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 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 小肠切除 90 %以上; 3 14.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 重度智能减退; 2. 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 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4.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 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高位缺失; 7.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 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80% , 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 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或双眼视野≤ 8%( 或半径≤5° ); 12. 双眼矫正视力< 或双眼视野≤ 8% (或半径≤5° ); 13.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 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4 15. 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 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 慢性心功能Ⅳ级; 19.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 小肠移植术后; 21. 肝切除≥ 3/4 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 Budd-chiari ) 综合征; 25. 全胰切除; 26.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 6 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 放射性肺炎后, 两叶以上肺纤维化, 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 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RAEB-T 型; 32. 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三)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5 1. 中度运动障碍; 2. 截瘫或偏瘫肌力 3 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4. 四肢深感觉丧失; 5. 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 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 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 利侧肘上缺失; 10. 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功能不全≥ 50% ; 11. 双髋、双膝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50% ; 12.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 非同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