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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与公证制度讲义
三明学院政治法律系
蔡东方
第一编 律师法
第一章:律师法基本理论
本章讲三个问题:律师的定义与性质,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律师法的制定过程。
一、律师的定义与性质
1、律师的定义
“律师”一词是个外来语,在西方,Barrister, Solicitor, Lawyer, Counselor等都有律师的含义。我们最常用的是lawyer一词。律师,顾名思义,律是指法令、法则或规范,统称法律;师是指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的人。一般而言,律师就是指那些熟知法律、善于解说法律,并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的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早在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这一规定,律师的定义包含以下含义:(1)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的工作性质,实际上肩负着国家赋予的使命。律师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出发,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发展中一支维护法制的重要力量。(2)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编制人员。律师工作为非营利性的,律师收费统一上交国库,律师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
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期间,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对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性质越来越显示出在律师制度发展战略上的局限性,如不加以改变,将影响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一、这一定义难以体现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特点。
第二、不利于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
第三、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大量出现,个人律师事务所也产生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第四、不符合国际惯例。
这种情况下,我国于1996年5月制定了《律师法》。按照我国现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既是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律师的定义,也是对律师的性质的界定。
现在使用的教材从四个方面来理解《律师法》中关于律师的定义:1、律师是执业人员。所谓执业人员,是指从事特定职业为基本生活方式的劳动者。何为特定职业?何为劳动者?其他职业也同样具有该特征。故本人认为,把
“执业人员”作为律师的一个特征或定义加以解释,并不能准确反映律师的特点及本质。当然,考试时以教科书的观点为准。2、律师是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现行制度,在我国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还有一种职业,即法律工作者。他们有的在乡政法律服务所工作,有的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都是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以此为基本生活方式的劳动者,或称执业人员。3、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他们的工作面向社会,可以为各种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有上层社会的领导,也有社会下层的所谓的社会渣滓。总之是面向社会。4、律师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首先要经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然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一年以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每年要进行年检,未通过年检的,不能继续执业。是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区分律师与非律师的最具体、简明的标志。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前提。首先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经过实****经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发给律师执行证书。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从事律师职业。
(2)工作的内容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3)属于专业人员。
以上关于律师的定义,是我国律师的法定概念。
在学理上,对律师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工作者。
2、律师的性质
所谓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职业特有的(教材认为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律师的性质问题,是律师制度中一个根本问题,它决定着律师的地位、作用、任务、权利、义务等,制约着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它体现在律师制度的各个方面。
关于律师的性质问题,在我国的立法界、理论界以及实践中都有过不同的说法和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我国于79年恢复律师制度,我国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当时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