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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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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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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五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