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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命名规范.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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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 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一) 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 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 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 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 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 “×× 医院”是“×× 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 “×× 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 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 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 、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 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 内容为中医学专业( 学科、专科) 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 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 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 省×× 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 省×× 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二) 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 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 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 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 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医院名称的。(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四) 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一) 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 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 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TCD )和相关规范命名。(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 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 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 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 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 以民族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