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论义务》(一)《论共和国》( 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 7 年。) 《论共和国》是公元前 1 世纪后半期,西塞罗在自己的庄园里就国家问题进行思考,总结自己的从政经验而写出的著作。它采用的是对话体。虚拟的谈话时间为公元前 129 年1 月末 2 月初的拉丁节期间,谈话地点在罗马郊外的一座庄园里。《论共和国》这部著作对国家学说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 国家不人为的产物,而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其根在于人天生就有一种社会性, 需要国家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以“共和国”的观念取代希腊人的邦观念, 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是“共同拥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的为数多的人们的集合体”。西塞罗认为,国家政体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这三种单一的政体很容蜕变成暴君制、寡头制、暴民制。惟有将这三政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融合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制约、均衡和调和各面的势力,保持社会的稳定。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这种理想的政体。(二) 《论法律》这是《论共和国》的续篇。《论法律》也采用对话体的形式, 并且以西塞罗生活的时代为背景。这部著作应该有六卷,但传世的只有三卷。在传世的三卷中,第一卷谈自然法,第二卷谈宗教法, 第三卷谈官职。 1、论自然法。西塞罗法学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西塞罗首先认为, “自然是最高的善”,“依照自然而生活,一切都会尽善尽美”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的、和谐的状态,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那么它就是永恒不变的、先于国家之前就有的、普遍存在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和最高的正义。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自然、理性和神。 2、论宗教法。在古罗马时期, 宗教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与政治、法律等不可避免地混淆在一起。西塞罗在其《论法律》中列举和阐述了大量的宗教法规范,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宗教法规范既是西塞罗自然法理论的延伸,也是他所信奉的理性、正义、智慧等自然法原则的具体化形式。 3、论法律与官员。西塞罗认为, 国家的法律需要有合格的官员去执行,权力的行使要合乎自然的理性而不得滥用。西塞罗的至理名言是: “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他一方面强调官员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也认为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加以限定, 而且还要对权力进行监督。(三) 《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论义务》是西塞罗写给他远在雅典求学的儿子马尔库斯的信。西塞罗由于受到罗马政治危机引起的不断加剧的不安全因素的影响而隐居了起来。他以一位父亲留给仍要生活下去的 21 岁的年轻人一个生活榜样的方式写下了这部书,抒发他的政治理想。西塞罗将义务问题分成三个方面, 本书因此划为三卷。即第一, 作为讨论的对象实践起来是高尚的还是可鄙的;第二,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涉及利益问题;第三,看起来高尚的事物与显得有利的事物发生冲突时,应该对它们如何区分。二、《民法大全选译》丛书该丛书包括 11种: 《正义与法》、《审判、诉讼、司法管辖权》、《契约之债》、《私犯之债:阿奎利亚法》、《物与物权》、《契约之债 2》、《人法》、《家庭》、《遗产继承》、《私法之债与犯罪》、《法律行为》、《公法》。分别涉及法的渊源( ) 、人法( ) 、法律行为( )、权利的司法保护( ) 、家庭法( II) 、物和物权( III) 、契约和准契约之债( IV. 1和 )、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之债( A和 )、继承( V), 等。(一) 《民法大全选译 . 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意) 桑德罗· 斯奇巴尼选编黄风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04 月第 1版. 该册的标题是对内容与之有关的《学说汇纂》三章(,1;D. 5,1;D. 44, 7), 《法典》三章(, 13;,l;, 10) 和《法学阶梯》一章(, 6) 标题的综合,并有一些变动。至于内容,它一方面体现《法学阶梯》论述次序的第三部分, 另一方面它涉及现代理论总则关于“权利保护”结尾部分。本册的内容还包括有关司法管辖和一般审判的问题,并扩及在其他许多方面有关诉讼的论述,但它们主要产生于《学说汇纂》和《法典》。具体内容包括: 关于职责;关于司法管辖权;关于审判,关于起诉和被诉的地点;关于诉讼和抗辩及其因时效而产生的消灭;关于处于他人权力之下者的诉权和被诉;关于令状与诉讼的等同;关于民众之诉;关于传唤受审; 关于宣告诉讼请求; 关于和解; 关于诉讼中的合作人; 关于不参加诉讼;关于审判次序;关于诉讼和争讼;程序开始的效力;关于宣誓;关于证据和提交证据;关于认过;关于为举证而延期和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