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分配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身份界定的探讨.doc

格式:doc   大小:89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分配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身份界定的探讨.doc

上传人:小雄 2021/5/22 文件大小:8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分配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身份界定的探讨.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分配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身份界定的探讨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 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集体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属于身份权,而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稳 定性、法定性、专属性的特点。各地在实践中对身份权的认定有三种 观点: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 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 标准来确定资格;折衷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 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户口不能成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惟一 标准。现实中,某些人出于利益的驱动和其它原因,将户口挂在集体 经济组织,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未与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的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属典形的“空挂户”, 对这类人如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显然会严重地侵害该组织真 正成员的生存权益。因此,对这类户口虽在该村,但不在本村生产生 活的人员,不应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另外,我国城镇退休回 乡退养人员的人员,按当时的政策,他们退休后,为子女户口的“农 转非”而将本人的户口迁到农村,他们虽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 但他们并不依赖于集体的土地生存,所以也不能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因此,采用单一的户口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存在严重的弊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其经济组织的特性,不仅与其成员存在权
利义务关系,与其他个人与组织也存在一定的经济联系与权利义务关 系,如行政管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业承包产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等,将这些关系的相对人也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列,显然与身 份权的特性相背离,因此,也不能以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
笔者认为:从身份权的角度分析,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首先,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具备农业户口。目前, 我国对于户口的管理,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属城 镇居民,仍然享受着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而农业 户口的农民主要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赖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 此,户口性质是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首要条件。现阶段, 在我国农村基本上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此集体经济 组织与彼集体经济组织应是相互独立的、并列的、互斥的关系,农业 户口的户籍在哪村就应属于哪村的成员O 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成为两 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的村民。那些虽有农业户口,但户籍不在该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也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次,成年成员必须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劳动为主要生 活来源。我国现阶段生活来源的途径是依靠劳动获取报酬,作为自然 人的主要社会经济活动是参与劳动,因此,在某一经济组织内劳动, 即与该组织形成最密切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确立成员权的依据,而且 是惟一的。正如城镇居民属于某一单位干部职工一样。因此,是否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有最密切的劳动关系,就成为判断是不是该组织
成员的标准之一。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非农业户口 的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农业户口的农民, 则以土地为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由此 实现着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