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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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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全文解读
【行政处罚法全文解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念]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具体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承担。
市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派出机关负责监督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执法人员]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熟悉行政处罚、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第六条 [执法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勘测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行政处罚所必须的装备、设备,安排必要的经费,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充分保障。
第七条 [行政处罚种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矿产品;
(四)责令限期拆除;
(五)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勘查许可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第八条 [行政处罚原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扰;
(六)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行政处罚要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地域管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级别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其管辖的案件。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二条 [指定管辖]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指定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他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案件,可以处理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权的,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或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移送管辖]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