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三条 业主大会(包括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下简称代管部门)。 代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好维修资金代管职责。
第四条 代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专项分账和统筹分账。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账目管理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续交方案; (五)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
(二)可以区分所有,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需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动用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代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 代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应急维修工作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招标投标、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加强监管。
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
第十六条 应急单项维修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应急单项维修费用不足 5000 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委托代管部门采取审核结算并公示。应急维修费用审核结算当事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交存的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空置房屋专有面积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特定地下空间取得专有车位、摊位、库位发生维修,需动用维修资金的,由专有车位、摊位、库位业主的房屋分户账中分摊列支。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维修资金总额及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在确保维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利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