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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苏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转载文章  时间:2008-12-30 00:13:27  点击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 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高法审委[2008]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当
事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另一方申请仲裁的,或者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关于仲裁审理期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期限中止计算: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二)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三)委托鉴定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形。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
的,应当书面征询申请人是否同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又以受理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受理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其继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但应当在裁决书或调解
书上叙明各方当事人同意延期审理的事实。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作出后,当事人又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为由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超过审理期限出具书面确认书,并作出终结案件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客观上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回执。
七、关于“一裁终
局”的理解
第十三条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