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 年 月 日 (签署地) (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的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 代表 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 (救助方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的代表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 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 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 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