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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干部档案管理规定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核对,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二)、建议登记和统计制度,在接收、转出、查(借)阅档案等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记录,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人与档案内容相符。
(三)、在做好日常检查核对的同时,每年年终全面检查核对一次,重点核对干部人事档案底册所记载的与库存干部人事档案是否一致。
(四)、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进行检查核对:
1、在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突发事变之后;
2、发现虫害、霉变、潮湿等情况时;
3、怀疑某份档案可能丢失时;
4、管档人员更替,办理移交手续时。
三、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至该干部新的主管单位。
(二)、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凡因违反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规范的装订、整理。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没有经过规范整理的档案不准转递。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出逾一个月,档案回执未退回的,转出单位应与对方单位联系催交,以防档案丢失。
四、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完成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八项任务,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六防工作。
(二)、为确保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档案必须存放在专用保密柜内,按保密号码科学陈列,对外不公开。
(三)、库房内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烧物品,保持库房整洁美观。
(四)、干部档案库房为机要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库房和阅档室严禁烟火。
(五)、离开库房要随手关门关灯,下班时一定要关门窗和关断电源总闸开关。
(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在电话里提供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不准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
(七)、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送纸厂搅浆或由两名以上同志负责监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