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自然人破产必然性自然科学论文一、商自然人破产的概念商自然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 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 “父债子还”的观念深入人心, 人们对“破产”的法律概念相对陌生。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使用的偿债程序和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支付不能”, 是对全部债务不能清偿的综合概括状态, 是债务人无力支付的客观状态而不是债务人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清偿的主观行为。商自然人破产是商自然人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其宣告破产并对其全部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和解。商自然人破产并不是把不能清偿债务的商自然人的身份地位“破”掉或者是把其破产财产分掉, 而是及时切断商自然人的债务负担, 为其提供“重生”的机会, 避免债务恶性地无限膨胀, 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商自然人破产的根本目的从微观上说在于通过法定的程序, 确认商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 并使其所有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受偿; 从宏观上说在于通过优胜劣汰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商自然人如果不能进行优胜劣汰, 破产法的全部价值就无法真正实现。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破产立法, 无一例外都承认商自然人的破产。二、商自然人破产的必要性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并不承认商自然人破产。但是目前大量的商自然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来, 产生非常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 并出现越来越多的“百万负翁”。现实社会需要对商自然人的破产进行立法。笔者认为以下原因都可以说明商自然人破产的必要性: (一)现代破产制度的社会功能由单一关注债权人的利益, 转为不仅关注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也关注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应该允许商自然人破产。因为一方面当商自然人陷于债务不能清偿时, . 页脚. 益; 个别债权人也可能先通过法院强制查封或变卖破产人有限的财产, 从而使自己优先获得受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 商自然人也可以利用其不能被宣告破产而无限期地承担连带债务的特点, 利用虚假合同、抵押等方式, 在债务出现危机时, 隐匿资产或对抗债权人查封拍卖请求, 恶意不偿还债务, 使债权人即使诉诸法律也无法实现其债权。同时商自然人可以破产也能保护商自然人的利益。因为在一个经济运转正常的社会中, 允许商自然人破产可以使其通过破产免责, 解除剩余债务从而获得新生, 重新投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去; 如果背负沉重债务的商自然人不能申请破产, 当他继续参加社会交易时, 往往形成一连串的债务不能清偿, 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 最终使债务人成为社会的负担。如果允许商自然人破产, 就可以使商自然人从沉重的债务压迫下脱离出来, 重新开始事业, 减轻社会的负担。另一方面, 对于法院而言, 如果商自然人可以破产, 则可以一并解决针对商自然人的全部金钱诉讼,避免了执行难的问题,也减少了法院及当事人的诉讼。(二)法律应对同是市场主体的商自然人和企业同样对待, 提供同样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同样的淘汰机遇, 设定同样的破产后果, 提供同样的破产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所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