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9
文档名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用研究.pdf

格式:pdf   页数:39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用研究.pdf

上传人:2028423509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用研究.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提示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分为:基础性理论研究、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二、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不低于2万字,属于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与调研报告的学位论文,。三、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型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要有案例材料作为支撑,案例材料计算在正文篇幅的字数内。注( 其余要求见网页): 西南政法大学网站->研究生部网页->法律硕士->培养要求->关于规范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提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是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法律硕士理论性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法律硕士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应用性专题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一、论文的选题意义一、论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与司法实践价值二、对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二、所选案例及调研数据是否紧扣论题三、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三、论述及论证方法是否反映了对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四、论文的创造性四、是否针对特定的问题做出了独立思考,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方法五、写作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等方面五、不拘泥于理论性研究论文格式,具有与论文类型相适应的写作规范与逻辑六、论文的不足六、论文的不足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优()良()中()差() 论文所反映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优()良()中()差() 论文写作水平优()良()中()差() 论文写作水平优()良()中()差()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授权西南政法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硕士学位论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On the Crime of Source Unknown of Huge Sum Property 作者姓名: 杨进指导教师: 戴勇才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University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61 内容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立法价值在于严密法网、堵塞漏洞、有力打击腐败违法犯罪行为,本罪名的设立符合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同时也是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和趋势,但是该罪从设立以来一直受到理论界及司法界的质疑,引发了该罪的存废之争。本文试图结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背景及立法价值的分析,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等进行探究,并对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自首等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的制度建构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的观点,肯定本罪的立法价值。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自首等问题,通过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及共同犯罪的构成进行分析,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成立共同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名,只要其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构成条件,就应当存在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第三部分剖析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以“持有型”犯罪来定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将行为人的抗辩责任错误的纳入了证明责任的范畴;疑似的有罪推定等问题,因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本质上来讲不应纳入“持有型”犯罪的范畴。本罪的刑事可罚性架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履行“说明财产状况”的义务的基础上,提出本罪应当纳入“不作为”犯罪的范畴。第四部分提出以“不作为”犯罪来重构本罪,建议做好制度前置工作,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申报制度,从制度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本罪在扩大犯罪主体的同时,对法定刑提出重构意见即法定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建立起合理的量刑幅度、增设罚金刑与资格刑;对罪名进一步完善,与之建立完善金融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