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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集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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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集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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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財務單位簽訂借款 合約
設定抵押或提供設定抵押或提供
財務單位首次申請或增加貸款額度
Yes
No
簽 呈
核准
權 責 單 位
財 務 單 位
借款額度審核作業流琵圖_1
款申請
撥款作業
收到銀行核准
借款額度動用申
請表並編製傳票
額度動用前填寫
金 融 機 構 構 構
財 務 單 位
借款合約訂定與撥款作業流琵圖
傳票
通知
借款額度動用申請表
No
Yes
向銀行提出撥
呈核
作業程序:
製制預算時,應參考過去營業狀況,競爭情形,外在環境變化及未來發展等,決定次年度經營計劃及預算編製。
財會單位應依會議之決議,排定預算編製流程、提供各單位填寫之表格、編列預算之共同費用設定基準及完成規劃前提說明書,將上列資料分發給各單位。
各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提報預算之相關資料予財會單位彙總,並據以編製預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後,送交權責單位審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由總經理室公佈實施。
各單位定期將預算與實際金額作比較分析並說明差異原因,定期於經營會議中由財務單位彙集提出,共同研擬對策,以求有效控制預算。
控制重點:
財會單位是否將參考資料及相關表單分發給各單位參考。
預算與實際金額之差異,是否定期分析原因,以求有效控制預算。
依據資料:
預算管理辦法
作業程序:
本公司會計單位負責記錄及表達股本在當期內增減變動情形,並對股本作業保持完整記錄及妥善保存。
股本以奉准登記之數額為準,其未發行股份應於股本項下列減之。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依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以稅前盈餘扣除一切應納稅捐後之餘額提列10%為法定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特別盈餘公積之動用情形,依董事會及股東會原指定用途使用,若特別盈餘公積提撥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時則應予轉銷。
依公司法第二三八條規定,應轉入〝資本公積〞科目計有下列各項: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每一營業年度,自資產之估價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
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
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
受領贈與之所得。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依法令規定僅得供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之用,其使用限制如下:
使用於彌補虧損時,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公司法239)。
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時,則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50%,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公司法241)。
使用土地重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總和10%,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10%(證交法實施細則8)。
年度盈餘,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股利、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
控制重點:
股東權益項目內容是否完整歸屬。
現金增資或盈餘分派是否依法定規定作業程序辦理。
屬資本公積的項目是否正確列計。
各項公積提存是否正確。
資產重估增值之計算公式,是否與固定資產重估價辦法、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暨財稅機構核准標準相符。
獎勵減免稅捐項目與 稅捐核定虧損可互抵數, 是否已充分使用並符合規定。
年度盈餘分派,是否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之。
依據資料: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
所得稅法
作業程序:
股票之簽證可委託銀行或信託公司辦理。
股務或股務代理單位應負責辦理下列各項股務:
股票之過戶、掛失、遺失補發、質權之設定或消滅。
股東或質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印鑑等之登記或變更登記。
股東或其他關係人就股務關係之申請或報告之受理。
股東名簿及附屬帳冊之編製與管理。
股票(含權利憑證)之保管、換發、交付及簽證。
股東會召開通知書或股東會出席證之寄發、股東會出席通知書或委託書之收發與統計,及其他對於股東之通知或報告之寄送。
股利(含配股)之計算、發放及代扣稅金。
關於股份之統計及依法令或契約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簽證機構提出之報告。
新股發行、資本減少、股票分割與合併之事項。
上列各項附帶稅捐之代繳及其他事項。
依有關法令公佈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開股東會時
股東會召開日期。
停止過戶日期。
盈餘分配日期。
配息基準日。
增資配(認)股時
配(認)股基準日。
停止過戶日期。
繳款期限及代收股款機構。
配(認)股內容。
增資股票製作及發放
交付股票日期。
股票發放及上市日期。
按相關規定將下列資料登報公告,並依「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