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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docx

上传人:王思婷 2021/5/24 文件大小:6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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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房屋所有权转移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上述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
  李先生夫妇拥有一所院落,院内有9间房屋。1996年,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为9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了女儿小丽,并进行了公证。但小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将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建军的女儿,此事经过了公证,建军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李先生与建军一家在院内居住。2002年,李先生的女儿小丽将李先生、建军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小丽认为,南房是父母赠与她的,并已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所以,要求父亲和哥哥将房屋返还给她。建军则认为父母的确曾将南房赠与小丽,可是小丽却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后父亲将南房赠与自己的女儿,经过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应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南房应归自己的女儿所有。李先生也坚持不同意腾退房屋。
  房屋赠与是转移登记的一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在本案中,李先生对小丽、建军女儿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也就不会生效。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小丽,小丽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