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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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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委托合同签订以后,受托人根据合同为委托人办理委 托事务,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联系,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 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实际行为的后果也归属委托人, 这里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代理关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间 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国民法典即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 事务视为委托合同的当然效力。德国民法典把委托作为合 同的一种放在债编中,而将代理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放 在总则编中,这种立法体例为以后各国民法典所效仿,如 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
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指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的知识、能力都是有 限的,其活动还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仅凭自 己的行为往往不能充分享受进行自由商品交换的权利。法 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使被 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合同,同 时也避免了其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这正是代理制度与 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 所在。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和理论价值阐述已经清楚地表
明代理实际上是解决代理人在何条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义 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 在此点上相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 包括事实行为。代理属于对外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 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 之间。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 权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 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 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 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 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 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 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 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 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文博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 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 的合同。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 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事务,不经过委托 人同意,一般转委托他人。
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和代理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加以区分的,而 是混为一体。德国民法开始加以严格的区分,认为委托合 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行为则是实现委托合同的 手段。我国现在也严格区分了代理行为和委托合同,把代 理制度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