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产税征收细则(三)
___市___
根据〘___市人民政府___〖___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___试点的暂行办法〗__通知〙(沪府发〔___〕___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___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___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___认定时,应如实填写___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___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___市个人住房___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___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
(一)、
(二)、
(三)、
(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___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___市个人住房___认定通知书〙。
五、___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