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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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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一).doc

上传人:165456465 2021/5/25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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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一)
___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细化___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管理工作,维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清算工作准确、安全、高效的运行,现根据《___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条款适用于交易所、会员、清算银行有关黄金交易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清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净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会员实行净额清算。
第四条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五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
第六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清算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八条会员净卖出黄金,应收资金为交易款扣除交易手续费和有关费用的差额数;会员净买入黄金,应付资金为交易款加交易费用。
第九条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只能用于黄金交易及与其相关的事物。
第十条交易所对会员分别开立的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日、序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交易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为会员和代理客户的保证金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会员开立专用账户(自营或代理)时,按规定提交交易所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每日须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资料并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资金清算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___黄金交易所会员结算清单"、"___黄金交易所会员二次结算单"、"___黄金交易所会员费用清单"为准。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清算部提出,遇特殊情况可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后一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会员方认可。
第十六条交易所对会员实物交割的黄金实行二次清算(具体办法见《___黄金交易所资金二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