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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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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上传人:2112770869 2016/6/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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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济南市二环东路 3966 号东环国际广场 C座19层1901 室( 250100 ) 邮编: 250100 电话: 0531-83532681 传真: 0531-83532680 网址: /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之法律意见书致: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发行人聘请本所作为发行人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给本所的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相关的资料、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 1法律意见书文件、数据(含电子数据)、陈述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对于那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7、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之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本所律师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已经公开披露的资料外,其他未公开的资料均合法有效。基于以上文件、保证、声明和承诺,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 2法律意见书正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法人资格文发行人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71********** )。其基本情况为: 公司名称: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 91号法定代表人:杜传志注册资本:叁拾陆亿元实收资本:叁拾陆亿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依据发行人现持有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71********** )的记载,经营范围登记信息如下: 经营范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 集装箱堆场;港口机械及设备租赁、维修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港口拖轮经营(以上范围凭有效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港口建设;船舶引领;船舶设备、铁路机械及设备维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租赁;物资、设备(不含国家禁止和专营专控许可经营项目)购销;水泥粉磨加工、水泥制品生产、销售(仅限分支港口粉末站经营)(以上范围须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 3法律意见书(三)发行人的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本所律师登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核查,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的特别会员。(四) 发行人历史沿革日照港自 1982 年开始建设, 1986 年投产营运,同年成立的日照港务局为日照港集团前身,系交通部设立的国有企业, 1989 年下放山东省管理。 2002 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鲁政发〔 2002 〕8号文件,将日照港与省属的岚山港下放日照市管理; 2003 年5月7日,日照市市委办公室、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日办发〔 2003 〕14号”文件,将日照港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