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注册金额: 本期发行金额: 发行期限: 担保情况: 40亿元 40亿元 365 天无担保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AAA 级信用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主承销商: 簿记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主承销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期: 2016 年3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重要提示 1.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2. 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3. 中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联席主承销商。 4. 本次共发行面值 40 亿元短期融资券,期限为 365 天。 5.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6. 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7. 本公告仅对发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期短期融资券的详细情况,请阅读《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于上海清算所网站( )、中国货币网(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一、名词释义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华能集团/本公司/公司”“短期融资券”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发行额度为 4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 365 天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指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司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并向投资者披露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指本公司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发行文件”指在本期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主承销商兼簿记管理人”“簿记建档”指簿记管理人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间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联席主承销商”“承销团”、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期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和各其他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指公司与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的《银行间债券“承销协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余额包销”指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日后,将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上海清算所”“交易商协会”“北金所”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基本情况 :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共计存续债券余额为 亿元, 亿元,存续短期融资券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