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初稿)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信贷客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__果是我行客户准入退出、信贷风险审查、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六条 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银行、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客户(证券公司除外)、综合等11类客户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类客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划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客户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港、澳、台出资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法人是指由国家许可设立从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客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类金融法人(证券公司除外)主要包括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客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类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对实施多元化经营的客户评定信用等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超过60%采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标准值进行评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者素质、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等4个方面。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特殊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各类评级对象均应按附件中相应类别的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AAA+、AAA、AA+、AA、A+、A、B、C八个等级。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 AAA+级(实力雄厚风险很小):生产经营符合录为满分;负债远低于行业标准水平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充足;违约风险较小发展前景很好;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国家颁布的大型企业标准。
AAA级(实力很强风险偏低):生产经营符合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充足;违约风险偏低发展前景良好。
AA+级(实力较强风险较低):生产经营符合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现金流量较充足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违约风险较低发展前景良好。
AA级(实力中等风险中低):生产经营符合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现金流量基本充足;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多;违约风险中低发展前景稳定。
A+级(实力中下风险趋升):生产经营符合录较好;经营能力中下应付较大风险能力明显不足现金流量基本能够保证;经营和财务风险的影响增强;违约风险趋升发展前景一般。
A级(实力不足风险关注):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素质一般经营和财务管理存在一定缺陷;信用记录一般有违约情况出现;经营和财务实力弱化负债率居高不下现金流量偏紧;经营和财务风险的影响显著增强偿债能力明显削弱发展前景较差;违约风险加大有潜在损失的可能。
B级(实力衰弱风险可疑):管理层难以改变经营困境经营和财务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有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严重削弱现金